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配套解讀(含司法解釋)使用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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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配套解讀(含司法解釋)使用心得 開箱文 博客來網路書店

內容簡介: 博客來網路書局博客來書店 法律適用提要 由法律專家撰寫全面介紹立法背景、主要內容

法律標準文本 立法機關正式頒布的權威文本

條文解讀 重點法條條文專業解讀

配套法艦及解讀 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審判政策解讀

關聯法規索引 相關聯的法規名目

典型案例 貼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糾紛,以案說法、以案析法

權威文本:選取標準文本,由相關法律專家撰寫適用提要

專業解讀:主體法重點條文進行詳細解讀,對與此相關聯的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審判政策進行配套解讀。

實用信息:條文下加注關聯法規索引、典型案例精析

相關規定:收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實用政策信息

本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配套解讀系列》叢書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配套解讀(含司法解釋)》。

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成文法律。它規定的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對于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1980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礎上修訂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經濟持續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在發生變化,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總結《婚姻法》的實施經驗,針對存在的問題,對《婚姻法》作出補充修改。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r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修改的決定。此修改決定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了三十三項補充和修改。

《婚姻法》有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于法定婚齡。1980年《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歲,女不得早于二十歲。在2001年的修改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中國的法定婚齡是全世界最高的,隨著社會物質文化的發展,青少年發育提前,因此建議適當降低法定婚齡,改為: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歲,女不得早于十八歲。在審議過程中,絕大多數委員認為,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婚姻法》的原則之一,還是應當堅持1980年《婚姻法》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因此,對法定婚齡未作修改。

(二)關于禁止結婚的情形。1980年《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有關部門和醫學專家提出,麻風病是一種普通的慢性傳染病,現在對麻風病已有較好的治療方案,我國近年來已經基本消滅麻風病。因此,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禁止結婚的情形中保留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刪去了有關麻風病的規定。

(三)關于重婚。改革開放後,一些人生活富裕了,重婚現象呈增多趨勢,嚴重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為了遏制重婚,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等。

(四)關于家庭暴力。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為了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作了許多補充規定,如: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方面的法律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五)關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1980年《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規定在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

(六)關于夫妻財產制。1980年《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日益多樣、豐厚,財產關系日趨復雜,為了更好地規範夫妻財產關系,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制作了具體規定。

(七)關于離婚。1.關于離婚條件。1980年《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鑒于審判實踐中需要明確“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總結審判實踐經驗,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對離婚條件作了具體規定。2.關于探望權。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父或母探望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探望權。3.關于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為了更好地體現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在離婚時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作了一些補充規定。

(八)關于保障老年人的權益。當前,我國老齡問題越來越成為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老年人得不到較好的贍養,甚至受虐待、遺棄,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現象,在一些地方時有發生,為此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了一些相應的制度,如: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九)關于法律責任。1980年《婚姻法》規定: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為了明確違反本法者的法律責任,便于受害者行使權利,更好地保護其權益,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專設法律責任一章,對違法行為分別情況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為貫徹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針對婚姻法修改後的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及法律後果、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此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主要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知識產權收益等款項的認定、軍人的復員費及自主擇業費的處理等問題,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

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案件中相對集中反映的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啟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三)》)的起草工作。經過充分論證,特別是在廣泛征求、認真匯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後,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婚姻法解釋(三)》並于2011年8月9日公布。《婚姻法解釋(三)》重點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問題作出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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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編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2/01/01
  •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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